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涵盖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互联网广告屏蔽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困扰司法实践已久。本案中,由竞争关系的认定、屏蔽行为的场景化考察、公认商业道德的判断和消费者长远利益的评判所共同形成的多角度综合评价范式,对于类似案例的解决具有指引作用。
其一,竞争关系的认定。虽然本案唯思公司经营的720浏览器与快乐阳光公司经营的视频分享网站并非同一业务,但其竞争目标即用户群相同,这些用户群恰恰构成其盈利的基础。法院据此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规制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其二,对屏蔽行为的场景化考察。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差异,主要是由对技术使用场景的认定不同所导致的。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广告屏蔽行为的发起者为用户,唯思公司仅仅提供工具,其行为具有被动性。与之相反,二审查明涉案浏览器内置的Adblock Plus插件的过滤规则是可供选择和编辑的,唯思公司可以自由控制Adblock Plus插件的过滤对象,并有针对性地屏蔽了芒果TV网站的视频广告。上述两种行为对用户的技术门槛不同,体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不同,对经营者合法利益损害的程度不同,因而决定了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异。这也揭示了场景化分析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中的重要性。
其三,对公认商业道德的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关于对行为的不正当性具有评价意义的“商业道德”为何,尚缺乏明晰的标准。本案二审法院指出,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该包括互联网行业惯例、通行做法以及互联网相关公约等表现形式,对于未来的判决具有借鉴意义,其对互联网企业之间达成的行业自律公约的认可,也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自律公约的制定,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四,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评判。本案判决中,法院对被诉行为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于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特别是消费者长远利益且未明显扭曲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司法应当审慎地保持克制”的观点,颇具建设意义。法院据此对视频网站“广告+免费视频”盈利模式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有助于定分止争,为互联网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规则指引。
【来源:离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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