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主页劫持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345网址导航与金山、捷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2345网址导航与金山、捷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
一、主体情况
2345网址导航(www.2345.com)是由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三四五公司”)运营的导航网站;毒霸网址大全网站(www.duba.com)是由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猎豹公司”)运营的导航网站。
驱动精灵软件是一款驱动工具软件,由猎豹公司和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金山公司”)共同运营,用户可在猎豹公司主办的驱动精灵网站和驱动之家网站上下载该软件。
二、涉诉行为及诉辩情况
二三四五公司主张猎豹公司、金山公司存在下列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1)在安装、运行驱动精灵软件过程中,利用技术手段,在无提示情况下,将用户在浏览器中设定的主页从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无提示下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
(2)在安装、运行驱动精灵软件过程中,利用技术手段,在虚假提示情况下,将用户在浏览器中设定的主页从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虚假提示下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
(3)驱动精灵软件针对不同网址导航区别对待,在相同操作中将用户在浏览器中设定的主页从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而对主页设置为hao123导航、QQ导航等的,则不作变更。(区别对待行为)
猎豹公司、金山公司共同抗辩称:
(1)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可以由用户自主选择,驱动精灵软件并未擅自修改用户的浏览器主页,而是在软件中设置了可选项;
(2)修改浏览器主页是行业普遍行为,2345浏览器、360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等都在安装时存在修改浏览器主页的行为,公众能够接受;
(2)驱动精灵软件不存在区分对待行为,没有区分不同浏览器或不同网页,在用户许可的情况下统一进行了修改。
三、举证情况
原审原告二三四五公司为举证证明涉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如下公证书证据:
(1)证明存在“无提示下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的公证书
将电脑的浏览器主页设置为2345网站导航后,从驱动精灵网站上下载并安装驱动精灵软件,在安装界面去除跳出的隐藏默认勾选项“设置首页为毒霸导航”后再打开浏览器,浏览器原主页均会从2345导航变更为域名为www.duba.com的毒霸网址大全或“上网导航”。
(2)证明存在“虚假提示下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的公证书
将电脑的浏览器主页设置为2345网站导航后,从驱动精灵网站上下载并安装驱动精灵软件,在安装界面没有修改主页的勾选项,安装完毕后再打开浏览器,主页均会从2345导航变更为域名为www.duba.com的毒霸网址大全或“上网导航”。此外,根据公证书使用processmonitor软件查看进程,可见驱动精灵软件通过修改注册表方式变更了IE浏览器主页。
(3)证明存在“区别对待行为”的公证书
在实施相同的安装驱动精灵软件操作过程后,用户在浏览器中设置的2345主页会发生变更,而设置的hao123网址导航及QQ导航等主页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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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一、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经浦东法院(2018)沪0115民初28611号判决判令: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二三四五公司消除影响并保留三十日,赔偿二三四五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00元。对该一审判决,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的被诉“擅自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和“区别对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擅自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认为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的“擅自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具体到本案,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存在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浏览器主页的行为,用户安装驱动精灵软件并非以变更浏览器主页为目的,且在安装时未告知或以虚假选项告知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属于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的行为。
2.“区别对待”不同浏览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认为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的“区别对待”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内容,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
判决首先明确了“区别对待”行为因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行为,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基本规定;其次引用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七条第一项的“同类终端软件拥有平等的被选择权和市场推广权”,作为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的商业道德,区别对待行为亦违反了上述商业道德;最后,区别对待行为会使消费者对二三四五导航产品产生合理怀疑,损害了二三四五公司的合法权益,亦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违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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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案件分析
本案所涉行为是常见的安全类软件利用其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后台运营特权,通过自行修改用户浏览器主页达到掠夺流量利益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种修改浏览器主页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亦损害了互联网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本案中,二被告猎豹公司和金山公司共同运营的驱动精灵软件的下载只恶意修改2345导航主页、不修改其他主页的“区别对待”行为,并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互联网专条”中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本案判决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将该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违反诚实原则、商业道德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说理,维护了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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